第一條 為了保證玻璃幕墻工程質量及安全使用,依據《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 (JGJ102-96)以下簡稱《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檢查辦法。
第二條 本檢查辦法適用于《技術規范》中所指的非抗震設計或6一8度抗震設計且建筑 高度不大與150m的民用建筑的明框玻璃幕墻、隱框玻璃幕墻、半隱框玻璃幕墻及全玻璃幕墻和斜玻璃幕墻。
第三條 用于玻璃幕墻工程的玻璃、鋁合金材料、鋼材及配套的材料、五金配件應遵守其相應的國家或行業規范(標準)及檢測驗收規程。
第四條 質量檢查中應按照《技術規范》中有關條款對玻璃幕墻的建筑設計、結構設計進行復核。
第五條 對于本檢查辦法實施前已竣工工程結構的實際承載力不得低于按《技術規范》設計承載力的80%。
第六條 玻璃幕墻工程的建設、設計、加工、制造、安裝及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技術規范》及其他有關規范、標準嚴格控制材料、制作安裝的質量。
第七條 玻璃幕墻工程竣工驗收時按照設計施工圖及《技術規范》中玻璃幕墻工程驗收的條款逐項予以檢查驗收,并填寫驗收記錄,由參加驗收的有關各方簽字蓋章。
第八條 對玻璃幕墻工程作安全檢查時,應按附件要求著重檢查安全問題,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玻璃幕墻工程的安全使用。
第九條 為確保玻璃幕墻的工程質量,必須按本條所列項目核查質量保證資料,沒有質保資料的部分,應予補辦,若確實無法補辦者,必須進行現場質量檢查,并根據憎況,返修、拆除或采取預防措施,避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第十條 本檢查辦法由建設部建設監理司委托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心負責制定和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